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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艳敏、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濮阳营销服务部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0928民初77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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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0928民初7706号
  • 案件名称

    兰艳敏、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濮阳营销服务部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濮阳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兰艳敏;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濮阳营销服务部
  • 案件缘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928民初7706号原告:兰艳敏,女,1984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清丰县。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濮阳营销服务部,住所:濮阳市胜利路与大庆路交叉口西200米路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0900680766885N。负责人齐志军,原告兰艳敏诉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濮阳营销服务部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8日立案。原告兰艳敏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兰艳敏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薛 利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尹金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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