阆中市胤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吴红江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1381民初5201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川1381民初5201号案件名称
阆中市胤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吴红江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阆中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阆中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阆中市胤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吴红江;王菊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1381民初5201号原告:阆中市胤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公司住所地:阆中市寿山寺东街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381791808371H。法定代表人:张林,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庞南广,公司员工。被告:吴红江,男,汉族,生于1975年12月8日,户籍地四川省阆中市,现住四川省阆中市。被告:王菊,女,汉族,生于1976年1日27日,户籍地四川省阆中市,现住阆中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阆中市胤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吴红江、王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阆中市胤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阆中市胤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阆中市胤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阆中市胤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大敏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玉娇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静安支行与彭曲波其他执行裁定书(2021)沪0106执15799号 下一篇 安光、李幸旺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冀0184执939-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