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覃少建、杨鹏程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桂0206执8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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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桂0206执899号
  • 案件名称

    覃少建、杨鹏程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柳州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覃少建;杨鹏程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桂0206执899号申请执行人:覃少建,男,1991年09月08日出生,壮族,住广西柳州市柳江区。被执行人:杨鹏程,男,1992年08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兴安县。本院在执行覃少建与杨鹏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0)桂0206民初218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上述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2月22日申请强制,申请标的为41140元,案件执行费517元。本院依法予以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依法查询被执行人的户籍、婚姻登记、银行存款、房地产登记、车辆登记、工商登记、社会保险缴纳等情况,查明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及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尚未能实现的债权为41140元及相应利息。本院认为,本院在执行中依法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已查明被执行人暂没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今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建平审判员  韦彰生审判员  蒋炳辉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曾丽珍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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