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秀英、张回亲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104民初11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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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104民初1128号案件名称
韩秀英、张回亲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西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韩秀英;张回亲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陕0104民初1128号原告:张回亲,女,1931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莲湖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嵇文兵,陕西许小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少勃,陕西许小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韩秀英,女,1956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碑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回亲与被告韩秀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回亲自愿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回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全部退还给原告张回亲。 审 判 员 李运房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 书 记 员 瞿 莉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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