谭军、陈国荣等罗玉凤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2301执2466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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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2301执2466号之一案件名称
谭军、陈国荣等罗玉凤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昌吉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昌吉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谭军;陈国荣;罗玉凤案件缘由
民事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2301执246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谭军,男,1980年2月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 被执行人:陈国荣,男,1969年10月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 被执行人:罗玉凤,女,1969年3月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 本院执行的谭军与陈国荣、罗玉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谭军依据本院作出的(2020)新2301民初2109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5月19日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709270元,已执行标的2500.76元,未执行标的706769.24元(不含执行费9493元及迟延利息) 本案立案执行后,采取以下执行措施,结果如下: 一、2021年5月20日、7月27日二次通过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不动产、证券、车辆、税务、民政、工商、保险等财产登记情况进行查控,冻结被执行人罗玉凤名下存款2500元,已划拨;陈国荣名下无存款;轮候查封被执行人陈国荣名下登记的×××号、×××号、×××号三辆汽车(查封期限三年即2020年10月27日至2022年10月26日止),轮候查封了陈国荣名下登记×××号汽车(查封期限三年即2021年5月26日至2023年5月25日止);冻结被执行人罗玉凤保险15份(冻结期限三年即2021年8月30日至2024年8月29日止);被执行人陈国荣、罗玉凤在证券、税务、民政、工商无财产登记信息; 二、通过不动产登记中心对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进行查询,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罗玉凤名下登记的位于昌吉市36区9丘14栋3号(产权证号:00218693)房产(查封期限三年即2020年10月16日至2023年10月15日),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罗玉凤名下登记的位于昌吉市36区9丘14栋5号(产权证号:00221015)房产(查封期限三年即2021年5月6日至2024年5月5日止),被执行人陈国荣名下登记的位于昌吉市44区4丘4栋4层2单元402室(产权证号:00049445)房产(查封期限三年即2020年5月23日至2023年5月22日止),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陈国荣名下登记的位于昌吉市36区9丘14栋3号(产权证号:00218692)、位于昌吉市36区9丘14栋4号(产权证号:00218690)二处房产(查封期限三年即2021年5月26日至2024年5月25日止)被执行人陈国荣、罗玉凤名下无土地使用权信息; 三、2021年7月28日,本院以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由限制其高消费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四、2021年9月1日对执行情况向申请执行人进行反馈并进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约谈,申请执行人对执行情况无异议并同意终本。因经财产调查,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除存款和保险外均被其他案件查封,本案轮候查封依法不能处置外,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须在法定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书面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丁晓娟审判员 王学宝审判员 刘玉超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汤奋飞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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