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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杨、任军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2201执18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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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新2201执1847号
  • 案件名称

    秦杨、任军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哈密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秦杨;任军
  • 案件缘由

    民事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2201执1847号申请执行人:秦杨,男,1985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哈密市。    被执行人:任军,男,1967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哈密。    本院在依法执行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2019)新2201民初3252号民事判决书,即秦杨申请执行任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194300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网络“总对总”系统及线下查询被执行人工商登记信息、车辆、房产、不动产等财产,执行人任军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经申请人申请对被执行人任军采取限制高消费及纳入失信人员名单惩戒措施。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具体住址。现申请人书面申请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审判长    高磊审判员    张小龙审判员    龙世伦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秦娜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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