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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荣昌支行与刘萍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渝0153民初29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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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渝0153民初2986号
  •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荣昌支行与刘萍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重庆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荣昌支行;刘萍
  • 案件缘由

    信用卡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渝0153民初2986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荣昌支行,住所地重庆市荣昌区昌元街道东益当街 89 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69038969522。负责人:陶鹏军,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宗娅,重庆金牧锦扬(荣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向罗椿,重庆金牧锦扬(荣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萍,女,1986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荣昌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荣昌支行(以下简称“农业银行荣昌支行”)与被告刘萍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 2021年6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农业银行荣昌支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向罗椿和被告刘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农业银行荣昌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刘萍偿还原告信用卡透支本金59497元及截至2021年5月24日的利息8343.4元、逾期还款违约金522.65元、已过期分期手续费1668.28元,共计 70031.33元,并从 2021 年 5月25 日起以本金59497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计算支付利息至付清本金之日止,从2021年5月25日起以透支利息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计算支付复利至付清本金之日止,并以每期账单最低还款额未偿还部分的百分之五计算逾期还款违约金;2、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28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3月27日,被告通过在原告营业网点自助申请办理信用卡,遵照《中国农业银行信用卡乐分易分期付款业务条款及细则》,仔细阅读了《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个人卡)》,并承诺愿意遵守领用合约(协议)的各项规则,之后原告按约向被告发放了卡号为622836XXXX信用卡。2020年5月10日,被告开始逾期,截止2021年5月24日被告尚欠信用卡透支本金59497元,截至2021年5月24日的利息8343.4元,逾期还款违约金522.65元,已过期分期手续费1668.28元,共计 70031.33元。被告使用信用卡多次透支消费,但未按约履行还款义务。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现原告诉至法院。被告刘萍辩称:欠款属实,对尚欠金额无异议,但现在无力偿还。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3月27日,被告刘萍填写《中国农业银行信用卡乐分易分期付款业务申请表》,向原告农业银行荣昌支行申请乐分易分期付款业务。同日,被告填写《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申请表》,愿意遵守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章程、收费标准等各项规则。《乐分易分期付款业务条款及细则》约定:“乐分易分期付款义务是指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审批通过后为申请人授予分期额度,在信用卡进行分期记账并将分期资金转入乐分易专户,申请人分期偿还该笔分期本金并支付一定数额分期手续费的业务。具体分期数、对应手续费率、手续费收取方式以农业银行办理乐分易业务的业务凭证记载为准。每期应还分期本金及应付分期手续费计入当期账户最低还款额,申请人须在信用卡到期账单还款日前全额归还账单列示的全部“本期应还款额”,当期应还分期本金可享受免息待遇。否则,申请人应按信用卡章程和领用合约的相关条款支付利息、违约金和其他相关费用。分期手续费不收取利息。当期账单超额还款的,形成的溢缴款部分不自动偿还未到期分期本金及分期手续费。申请人承诺按时足额偿还分期本金、支付分期手续费及其他相关利息、违约金及银行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资产处置费、过户费)等费用。申请人未按期足额偿还分期本金、分期手续费、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其他任何相关费用中任何一项或几项构成违约。申请人出现违约事件,银行有权终止本协议、提前收回分期本金或调整、取消分期额度。若未能按期偿还分期本金的,银行有权把全部未偿还分期本金记入信用卡当期账单最低还款额,并有权收取由此产生的利息、违约金、分期手续费、损害赔偿金以及包含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等银行实现债权和担保权的一切费用。”《金穗信用卡章程》约定:“透支金额从记账日起计息,并从乙方(被告)账户中扣收。透支利率上限为日利率万分之五(年化利率约为18.25%,受每月天数不同及甲方还款情况不同等因素的影响,实际年化利率与上述年化利率可能存在差异),下限为日利率万分之五的0.7倍。具体适用利率由甲方根据乙方资信情况、用卡情况等因素确定或调整,并通过短信或账单等方式告知乙方。透支利率上下限如有变动,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甲方按月计收复利,特定产品计收单利。对当期账单本期发生的除预借现金外的其他透支交易,乙方在到期还款日(含)前偿还全部应还款额的,无需支付透支利息,享受自银行记账日至到期还款日(含)期间的免息待遇。免息还款期最长56天,由甲方区分产品设置,并通过产品介绍等方式告知乙方。乙方未能按期偿还全部应还款额的,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预借现金及不符合免息条件的交易款项自银行记账日起计息。未能按期偿还对账单列明的最低还款额的,还应就最低还款额未偿还部分的 5%支付逾期还款违约金。”签订合约后,原告向被告发放了卡号为62284804XXXX的信用卡一张。此后被告从其账户中以刷卡消费等方式透支。2020年5月10日,被告开始违约。截至2021年5月24日,被告共计欠原告信用卡透支本金59497元、利息8343.4元、逾期还款违约金522.65元、分期手续费1668.28元。另,原告因本案产生律师代理费2800元。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中国农业银行信用卡乐分易分期付款业务申请表》、《中国农业银行信用卡乐分易分期付款业务条款及细则》、《中国农业银行金惠贷记卡申请表》、《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领用合约》、账户信息截屏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刘萍向原告农行荣昌支行申请开通信用卡并多次刷卡透支消费,应当按期还款,若逾期还款应按照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原告要求被告偿还信用卡透支款本金59497元、透支利息8343.4元、逾期还款违约金522.65元、分期手续费1668.28元,并从2021年5月25日起以未付透支款本金59497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支付利息至该款还清为止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农行荣昌支行要求被告支付2021年5月24日后的逾期还款违约金,因原告已要求被告偿还全部欠款,不应该再存在所谓的最低还款额,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支付2021年5月24日后的以最低还款额为基数计收逾期还款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被告双方约定的透支利率为日利率万分之五,该利率已达到信用卡透支利率的上限,故原告主张复利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另,合同约定因被告违约产生的律师代理费由被告承担,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律师代理费2800元,符合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刘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荣昌支行透支款本金59497元及截至 2021 年5月24日的利息8343.4元、逾期还款违约金522.65元、分期手续费1668.28元,以上合计70031.33元,并从 2021年 5月25日起以未还透支款本金59497元为基数按照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支付利息至该款还清时止;二、被告刘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荣昌支行律师代理费2800元;三、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荣昌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810元,由被告刘萍负担。此款已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荣昌支行预交,被告应负担的受理费在支付上述款项时径付给原告,本院预收的受理费不作清退。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晏  兵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法  官  助  理    冯高天                      书   记   员    朱玉霞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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