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鄂托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天泰万欣生物科技股份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内0624执617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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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内0624执617号之一案件名称
内蒙古鄂托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天泰万欣生物科技股份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内蒙古鄂托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天泰万欣生物科技股份公司;伊拉塔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内蒙古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内0624执61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内蒙古鄂托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6000616332661,住址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乌兰镇三居委阿尔巴斯街西西鄂尔多斯南法定代表人:淡三兵,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俞洋、程国栋,系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天泰万欣生物科技股份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600667301629Q,住址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乌兰镇轻工业园区。被执行人:伊拉塔,男,1968年9月5日出生,蒙古族,现住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乌兰镇。本院在执行内蒙古鄂托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伊拉塔、鄂尔多斯市天泰万欣生物科技股份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1645718.13元。我院于2021年6月5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缴款通知单等。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查询,查询结果给申请人看过,于2021年6月16日查封了被执行人伊拉塔名下车牌号为蒙A×××××雷克萨斯牌汽车一辆,轮后查封了被执行人伊拉塔名下车牌号为蒙H×××××雷克萨斯牌汽车一辆,现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现尚有1645718.13元未履行。现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新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敖日 格乐审判员 乌敦格日乐审判员 召日 格图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高 春 丽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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