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刘锌铜与陕西元和融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112执8393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112执8393号
  • 案件名称

    刘锌铜与陕西元和融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西安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陕西元和融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刘锌铜
  • 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112执8393号 申请执行人:刘锌铜,男,汉族,1989年2月18日出生,住安徽省阜阳市,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被执行人:陕西元和融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3MA6X512K4C。法定代表人:夏京京。申请执行人刘锌铜与被执行人陕西元和融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申请执行人刘锌铜依据市劳人仲案字(经开)[2021]第502号裁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事项为:支付2021年2月20日至2021年2月25日期间5天工资1103.45元,2019年10月19日至2020年3月8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41427.3元,2020年10月至2021年2月19日期间工资差额14435元,执行费754元。案件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证明其就该案争议已提起诉讼,该案执行依据尚未生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6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刘锌铜的执行申请,终结本院(2021)陕0112执839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  启       审  判  员        贺  诚审  判  员        胡  琳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李薇娜   来自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