沅江市金三角水果店、张小兵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981民初20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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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981民初2058号案件名称
沅江市金三角水果店、张小兵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沅江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沅江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沅江市金三角水果店;张小兵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981民初2058号原告:沅江市金三角水果店,经营场所湖南省益阳市沅江市琼湖办事处金域国际。经营者:谢军,女,1974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沅江市。被告:张小兵,男,1967年7月3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南县。原告沅江市金三角水果店与被告张小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8日立案,原告金三角水果店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沅江市金三角水果店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沅江市金三角水果店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沅江市金三角水果店负担。审 判 员 李建龙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法官助理 刘 驰书 记 员 毛皓华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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