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沅江市金三角水果店、张小兵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981民初20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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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981民初2058号
  • 案件名称

    沅江市金三角水果店、张小兵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沅江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沅江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沅江市金三角水果店;张小兵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981民初2058号原告:沅江市金三角水果店,经营场所湖南省益阳市沅江市琼湖办事处金域国际。经营者:谢军,女,1974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沅江市。被告:张小兵,男,1967年7月3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南县。原告沅江市金三角水果店与被告张小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8日立案,原告金三角水果店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沅江市金三角水果店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沅江市金三角水果店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沅江市金三角水果店负担。审 判 员 李建龙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法官助理 刘 驰书 记 员 毛皓华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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