粱喜勤、刘亮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1723执1569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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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1723执1569号之一案件名称
粱喜勤、刘亮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平舆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粱喜勤;刘亮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1723执156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粱喜勤,女,汉族,1991年3月12日出生,住河南省平舆县。被执行人刘亮,男,汉族,1983年4月4日出生,住河南省平舆县。本院在执行粱喜勤申请执行刘亮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平舆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豫1723民初386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9月13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撤销执行申请,是其自主处分民事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其撤销申请后,本案应终结执行,终结后本院采取的强制执行措施应当解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豫1723执156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冯国勇审判员 刘 晓审判员 勾向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梦圆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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