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粱喜勤、刘亮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1723执1569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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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1723执1569号之一
  • 案件名称

    粱喜勤、刘亮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平舆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粱喜勤;刘亮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1723执156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粱喜勤,女,汉族,1991年3月12日出生,住河南省平舆县。被执行人刘亮,男,汉族,1983年4月4日出生,住河南省平舆县。本院在执行粱喜勤申请执行刘亮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平舆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豫1723民初386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9月13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撤销执行申请,是其自主处分民事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其撤销申请后,本案应终结执行,终结后本院采取的强制执行措施应当解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豫1723执156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冯国勇审判员  刘 晓审判员  勾向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梦圆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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