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福、杜贵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681民初56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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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681民初5614号案件名称
杜福、杜贵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东港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杜福;杜贵案件缘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681民初5614号原告:杜福,男,1955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东港市十字街镇通天沟村通天沟组,公民身份号码210623195512101892。被告:杜贵,男,1958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东港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杜福与被告杜贵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系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自行承担。审判员 刘文果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 梅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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