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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金海、李永刚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881执恢12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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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881执恢1286号
  • 案件名称

    杨金海、李永刚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神木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杨金海;李永刚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881执恢1286号申请执行人:杨金海,男,1974年6月13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府谷县人。被执行人:李永刚,男,1982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市人。本院在执行杨金海与李永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李永刚发出执行通知,责令李永刚偿还杨金海借款本金70万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5400元、执行费9450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本案执行过程中,1.本院通过短信的形式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询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相关财产信息,经银行、证券、房管部门、工商总局、车辆管理部门等相关协助单位反馈,未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3.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4.对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传统调查亦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5.本院传唤申请人到庭,对被执行人所有的财产状况告知申请人,申请人表示认可。6.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或有财产暂不宜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 晓审 判 员  张 伟代理审判员  马久雄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杨 峰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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