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熙昌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3437执359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川3437执359号案件名称
姜熙昌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雷波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雷波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0 0:00:00当事人
姜熙昌案件缘由
罚金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雷波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3437执359号被执行人姜熙昌,男,1963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云南省盐津县人,居民,住云南省昭通市盐津县。被执行人姜熙昌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并处罚金一案,雷波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川3437刑初35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姜熙昌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00元。罚金在判决生效之次日起一个月内缴纳。现被执行人在四川省宜宾监狱服刑,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缴纳罚金,本院于2021年7月15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姜熙昌送达执行通知书等执行文书。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卷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523.00元,已扣划523.00元,其他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传统调查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本案执行标的50,000.00元,已执行到位523.00元,余款49,477.00元未执行到位。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姜熙昌出限制消费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川3437执35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姜熙昌有可供执行财产时,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卫东审判员 魏纯俊审判员 赵天富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涂 超二0二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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