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清树、莫力别克特勒吾斯孜等麦力得居马江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4004执4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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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4004执432号案件名称
关清树、莫力别克特勒吾斯孜等麦力得居马江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霍尔果斯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霍尔果斯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5 0:00:00当事人
关清树;莫力别克特勒吾斯孜;麦力得居马江案件缘由
民事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霍尔果斯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4004执432号申请执行人:关清树,男,1966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霍尔果斯市。被执行人:莫力别克特勒吾斯孜,男,1985年2月10日出生,哈萨克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霍尔果斯市。被执行人:麦力得居马江,女,1988年10月1日出生,哈萨克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霍尔果斯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关清树与被执行人莫力别克特勒吾斯孜、麦力得居马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9)新4004民初13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7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15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7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7日内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有工资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被执行人长期履行,申请人暂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21)新4004执43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木合亚提阿布扎别克审判员 任利军审判员 吕婷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帅丽娜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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