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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清树、莫力别克特勒吾斯孜等麦力得居马江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4004执4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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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新4004执432号
  • 案件名称

    关清树、莫力别克特勒吾斯孜等麦力得居马江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霍尔果斯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霍尔果斯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5 0:00:00
  • 当事人

    关清树;莫力别克特勒吾斯孜;麦力得居马江
  • 案件缘由

    民事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霍尔果斯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4004执432号申请执行人:关清树,男,1966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霍尔果斯市。被执行人:莫力别克特勒吾斯孜,男,1985年2月10日出生,哈萨克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霍尔果斯市。被执行人:麦力得居马江,女,1988年10月1日出生,哈萨克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霍尔果斯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关清树与被执行人莫力别克特勒吾斯孜、麦力得居马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9)新4004民初13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7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15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7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7日内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有工资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被执行人长期履行,申请人暂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21)新4004执43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木合亚提阿布扎别克审判员    任利军审判员    吕婷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帅丽娜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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