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崇坤、李庆龙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吉2401执42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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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2401执4251号案件名称
马崇坤、李庆龙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吉林省延吉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马崇坤;李庆龙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吉2401执4251号申请执行人:马崇坤,男,1953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所延吉市。被执行人:李庆龙,男,1955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为吉林省汪清县,已死亡。申请执行人马崇坤与被执行人李庆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本院(2006)延民一初字第2521号民事判决,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8月31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无互联网银行存款、无证券、无车辆信息,未发现其他现可供执行财产;经传统查控,被执行人在延吉市房屋产权管理中心无房产信息,并查明被执行人已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6)延民一初字第252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金永权执行员 高天奎执行员 朴升旭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辛郑熙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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