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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西和、汉阴县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921民初13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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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921民初1360号
  • 案件名称

    温西和、汉阴县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汉阴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汉阴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
  • 当事人

    温西和;汉阴县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排除妨害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汉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921民初1360号 原告:汉阴县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9660。住所地:陕西省安康市汉阴县城关镇凤台新区XX小区XX幢XX单元XX楼。法定代表人:李纪林,系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某,男,汉族,住陕西省汉阴县,公民身份号码:61242XXXX010067812,系公司职员。被告:温某某,男,汉族,住陕西省汉阴县,公民身份号码:61242XXXX112170011。委托诉讼代理人:温某甲,女,汉族,住陕西省汉阴县,公民身份号码:61242XXXX405120089,系原告温某某之女。原告汉阴县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温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立案,原告汉阴县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汉阴县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理由真实、合法、自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汉阴县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由原告汉阴县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秦 汉 旗     二0二一 年 九 月 二 日 书  记  员    李    欢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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