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西和、汉阴县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921民初13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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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921民初1360号案件名称
温西和、汉阴县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汉阴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汉阴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温西和;汉阴县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排除妨害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汉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921民初1360号 原告:汉阴县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9660。住所地:陕西省安康市汉阴县城关镇凤台新区XX小区XX幢XX单元XX楼。法定代表人:李纪林,系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某,男,汉族,住陕西省汉阴县,公民身份号码:61242XXXX010067812,系公司职员。被告:温某某,男,汉族,住陕西省汉阴县,公民身份号码:61242XXXX112170011。委托诉讼代理人:温某甲,女,汉族,住陕西省汉阴县,公民身份号码:61242XXXX405120089,系原告温某某之女。原告汉阴县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温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立案,原告汉阴县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汉阴县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理由真实、合法、自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汉阴县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由原告汉阴县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秦 汉 旗 二0二一 年 九 月 二 日 书 记 员 李 欢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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