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东春、肖清勇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202执29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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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202执2989号案件名称
邓东春、肖清勇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怀化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邓东春;肖清勇;怀化世雄置业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202执2989号申请执行人:邓东春,女,1987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沅陵县。申请执行人:肖清勇,男,1981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被执行人:怀化世雄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迎丰西路团结巷18号世雄大酒店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00698555971Y。法定代表人:李志勤。本院在执行邓东春、肖清勇与怀化世雄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1)湘1202民初278号民事判决,并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逾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21年9月1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发起网络查控,查询了被执行人不动产登记情况,住房公积金,收益性保险,金融理财产品。被执行人怀化世雄置业有限公司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存款、无房产、无车辆、无公积金、无收益性保险、无理财产品。本院已穷尽一切手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2021年9月16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适用了限制高消费措施。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9月16日告知了申请执行人。2021年9月16日本院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对终结本次程序表示同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以予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 武审判员 马宏华审判员 银 燕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 斌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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