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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东春、肖清勇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202执29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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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1202执2989号
  • 案件名称

    邓东春、肖清勇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怀化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邓东春;肖清勇;怀化世雄置业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202执2989号申请执行人:邓东春,女,1987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沅陵县。申请执行人:肖清勇,男,1981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被执行人:怀化世雄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迎丰西路团结巷18号世雄大酒店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00698555971Y。法定代表人:李志勤。本院在执行邓东春、肖清勇与怀化世雄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1)湘1202民初278号民事判决,并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逾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21年9月1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发起网络查控,查询了被执行人不动产登记情况,住房公积金,收益性保险,金融理财产品。被执行人怀化世雄置业有限公司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存款、无房产、无车辆、无公积金、无收益性保险、无理财产品。本院已穷尽一切手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2021年9月16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适用了限制高消费措施。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9月16日告知了申请执行人。2021年9月16日本院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对终结本次程序表示同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以予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 武审判员 马宏华审判员 银 燕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 斌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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