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市海州区鸢逃花奶茶店、黑龙江外麦营销策划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902民初29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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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902民初2978号案件名称
阜新市海州区鸢逃花奶茶店、黑龙江外麦营销策划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阜新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阜新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阜新市海州区鸢逃花奶茶店;黑龙江外麦营销策划服务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阜新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902民初2978号原告:阜新市海州区鸢逃花奶茶店,住所地阜新市海州区中华路128号生活奥莱店四层室内夜市档口404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210902MA114THB9U。经营者:姜珊,女,1984年5月2日生,满族,现住阜新市海州区。被告:黑龙江外麦营销策划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利民开发区哈黑公里西城市四环路南宏晟时代广场TC3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09MA1CA2EE30。法定代表人:王昌志。原告阜新市海州区鸢逃花奶茶店与被告黑龙江外麦营销策划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6日立案。原告于立案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阜新市海州区鸢逃花奶茶店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退还给原告。审 判 员 赫鑫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李哲书 记 员 李洋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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