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某某、欧某某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482执3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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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482执309号案件名称
胡某某、欧某某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常宁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胡某某;欧某某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482执309号申请人胡某某,男,1971年6月30日生,汉族,湖南省常宁市人,高中文化,经商,住湖南省常宁市。被执行人欧某某,男,1976年12月12日生,汉族,湖南省常宁市人,中技文化,自由职业,住湖南省常宁市。关于申请人胡某某申请被执行人欧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常宁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湘0482民初1903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3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胡某某向我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常宁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湘0482执309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欧小文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执行员 贺文成书记员 李明旺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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