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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某、欧某某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482执3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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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482执309号
  • 案件名称

    胡某某、欧某某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常宁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胡某某;欧某某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482执309号申请人胡某某,男,1971年6月30日生,汉族,湖南省常宁市人,高中文化,经商,住湖南省常宁市。被执行人欧某某,男,1976年12月12日生,汉族,湖南省常宁市人,中技文化,自由职业,住湖南省常宁市。关于申请人胡某某申请被执行人欧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常宁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湘0482民初1903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3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胡某某向我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常宁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湘0482执309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欧小文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执行员  贺文成书记员  李明旺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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