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国富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甘1022执1515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甘1022执1515号案件名称
张国富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甘肃省环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张国富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甘1022执1515号被执行人张国富,男,1981年10月29日出生,陕西省靖边县人。被执行人张国富危险驾驶罪并处罚金一案,环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8日作出的(2018)甘1022刑初82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张国富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内容,环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10日开始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张国富缴纳罚金3000元。本院依法受理后,由执行庭负责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国富于2021年9月22日主动履行清案件款。本案现已执行完毕。本院认为,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10日作出的(2018)甘1022刑初82号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2021)甘1022执1515号案件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高安市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赣0983民初5443号 下一篇 邓日平妨害公务罪、妨害公务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2021)湘1003刑初30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