洮南市秀莲运丰农资经销处与赵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881民初25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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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881民初2585号案件名称
洮南市秀莲运丰农资经销处与赵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洮南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洮南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洮南市秀莲运丰农资经销处;赵娇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881民初2585号原告:洮南市秀莲运丰农资经销处 经营者:于秀莲,女,1967年11月22日生,汉族,洮南市人,个体,现住洮南市大通乡湖沧村。 被告:赵娇,男,1988年9月11日生,汉族,洮南市人,现住洮南市。 洮南市秀莲运丰农资经销处与赵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原告洮南市秀莲运丰农资经销处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洮南市秀莲运丰农资经销处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徐俊生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范世龙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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