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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XX公司、伽师XX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3129执832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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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新3129执832号之二
  • 案件名称

    新疆XX公司、伽师XX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伽师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伽师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新疆XX公司;伽师XX公司
  • 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伽师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3129执83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新疆XX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住新疆伽师县。        法定代表人:程XX,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伽师XX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住新疆伽师县。        法定代表人:赛XX,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伽师县人民法院生效的(2021)新31民特674号民事裁定书,责令被执行人伽师XX公司履行926990元欠款及11670元执行费。在执行申请人新疆XX公司与被执行人伽师XX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本院依法划拨被执行人伽师XX公司名下银行账户40万元,执行费由新疆XX公司垫付。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剩余538660元按每15天给付5万元,自至案款全部给付完毕。该案件双方达成和解并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3129执83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买买提明·那斯尔审判员    艾合麦提江·艾则孜审判员    依力哈木·克日木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小飞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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