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XX公司、伽师XX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3129执832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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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3129执832号之二案件名称
新疆XX公司、伽师XX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伽师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伽师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新疆XX公司;伽师XX公司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伽师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3129执83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新疆XX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住新疆伽师县。 法定代表人:程XX,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伽师XX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住新疆伽师县。 法定代表人:赛XX,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伽师县人民法院生效的(2021)新31民特674号民事裁定书,责令被执行人伽师XX公司履行926990元欠款及11670元执行费。在执行申请人新疆XX公司与被执行人伽师XX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本院依法划拨被执行人伽师XX公司名下银行账户40万元,执行费由新疆XX公司垫付。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剩余538660元按每15天给付5万元,自至案款全部给付完毕。该案件双方达成和解并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3129执83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买买提明·那斯尔审判员 艾合麦提江·艾则孜审判员 依力哈木·克日木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小飞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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