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亚敏、潘小波同居关系析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0581民初4698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黔0581民初4698号案件名称
白亚敏、潘小波同居关系析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黔西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黔西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白亚敏;潘小波案件缘由
同居关系析产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黔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581民初4698号原告:白亚敏,女,1994年12月6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黔西市人,户籍地贵州省黔西市。被告:潘小波,男,1990年4月5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黔西市人,住贵州省黔西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白亚敏与被告潘小波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白亚敏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白亚敏负担。审判员 熊廷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郭 建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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