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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亚敏、潘小波同居关系析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0581民初46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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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黔0581民初4698号
  • 案件名称

    白亚敏、潘小波同居关系析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黔西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黔西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白亚敏;潘小波
  • 案件缘由

    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黔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581民初4698号原告:白亚敏,女,1994年12月6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黔西市人,户籍地贵州省黔西市。被告:潘小波,男,1990年4月5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黔西市人,住贵州省黔西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白亚敏与被告潘小波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白亚敏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白亚敏负担。审判员  熊廷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郭 建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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