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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春藻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328执2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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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328执265号
  • 案件名称

    杨春藻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千阳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千阳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杨春藻
  • 案件缘由

    民事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千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328执265号被执行人:杨春藻,男,生于1985年5月22日,住云南省昆明市宜良县狗街镇中营村委会湾子村。杨春藻追缴违法所得一案,千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陕0328刑初25号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第二项判处:杨春藻未退赔的违法所得12320元,继续依法追缴,发还各被害人。因被执行人杨春藻未按期缴纳违法所得12320元,本院综合审判庭移送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杨春藻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司法公开告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等法律文书,要求被执行人杨春藻立即缴纳违法所得12320元。并依法对杨春藻的银行账户、不动产、动产、工商登记、网络银行账户等进行了网络查控,未查到被执行人杨春藻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及公司信息,同时对被执行人杨春藻进行了传统查控,也未查到杨春藻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陕0328执26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常振杰审 判 员 时宏杰审 判 员 何应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丁千生书 记 员 景 鹏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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