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春藻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328执265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陕0328执265号案件名称
杨春藻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千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千阳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杨春藻案件缘由
民事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千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328执265号被执行人:杨春藻,男,生于1985年5月22日,住云南省昆明市宜良县狗街镇中营村委会湾子村。杨春藻追缴违法所得一案,千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陕0328刑初25号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第二项判处:杨春藻未退赔的违法所得12320元,继续依法追缴,发还各被害人。因被执行人杨春藻未按期缴纳违法所得12320元,本院综合审判庭移送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杨春藻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司法公开告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等法律文书,要求被执行人杨春藻立即缴纳违法所得12320元。并依法对杨春藻的银行账户、不动产、动产、工商登记、网络银行账户等进行了网络查控,未查到被执行人杨春藻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及公司信息,同时对被执行人杨春藻进行了传统查控,也未查到杨春藻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陕0328执26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常振杰审 判 员 时宏杰审 判 员 何应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丁千生书 记 员 景 鹏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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