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赉县满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祁伟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821民初20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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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821民初2013号案件名称
镇赉县满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祁伟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镇赉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镇赉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镇赉县满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祁伟明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821民初2013号申请人:镇赉县满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镇赉县庆余街东凌云路北2区2段116号1单元601室。 法定代表人:刘栓,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祁伟明,男,汉族,1994年6月5日生。 申请人镇赉县满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祁伟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镇赉县满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镇赉县满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镇赉县满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梅桂玲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徐冰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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