倪超群、刘小荣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甘1022执1731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甘1022执1731号案件名称
倪超群、刘小荣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甘肃省环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倪超群;刘小荣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4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甘1022执1731号申请人:倪超群,女,1992年10月8日出生,甘肃省庆城县人。被执行人:刘小荣,男,1994年3月1日出生,甘肃省环县人。申请执行人倪超群与被执行人刘小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甘1022民初133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倪超群于2021年9月3日申请环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申请由被执行人刘小荣支付借款100000元及案件受理费100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21年9月22日到庭履行完毕所有案件款,申请人于2021年9月22日已领取完毕,本案案件款全部执行完毕。本院认为,环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甘1022民初1339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甘1022民初1339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已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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