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荣琴、河南省味泰盛酒店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豫0103民初104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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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103民初10409号案件名称
胡荣琴、河南省味泰盛酒店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郑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胡荣琴;河南省味泰盛酒店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豫0103民初10409号原告:胡荣琴,女,汉族,1966年9月18日出生,住河南省巩义市大峪沟矿区。被告:河南省味泰盛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建设东路49号院102号铺。法定代表人:徐常德。原告胡荣琴诉被告河南省味泰盛酒店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荣琴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河南省味泰盛酒店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胡荣琴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确认与被申请人存在事实劳动关系;2.请求被申请人支付拖欠工资2675元。事实与理由:本人2017年10月12日入职做服务员,老板拖欠工资2021年3月1日至3月23日工资。被告河南省味泰盛酒店有限公司未到庭,未答辩,未提交证据。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应提供证据证明。原告要求确认劳动关系,并要求被告支付拖欠工资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胡荣琴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胡荣琴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李国宁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贾 航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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