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玉标、岑世英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2021)黔2701执异1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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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2701执异114号案件名称
李玉标、岑世英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都匀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都匀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裁判日期
2021/9/20 0:00:00当事人
李玉标;岑世英;陈三多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二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2701执异114号异议人(被执行人):李玉标,男,1960年2月19日出生,苗族,住贵州省都匀市。异议人(被执行人):岑世英,女,1968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都匀市。申请执行人:陈三多,男,1962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都匀市。本院在执行陈三多与李玉标、岑世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5月27日查封了被执行人李玉标、岑世英共有的位于都匀市商业服务用房(产权证号:74xxx,建筑面积39.29平方米)、位于都匀市房屋(产权证号:001xxxx,建筑面积35.84平方米)、位于都匀市银河之都1、2、3栋-1层14号车位(产权证号:9xxxx,建筑面积34.34平方米)、位于都匀市车位(产权证号:6xxxx,建筑面积18.72平方米)。被执行人李玉标、岑世英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以已提供其他资产偿还债务为由,请求解除对上述房产的执行措施。我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被执行人李玉标、岑世英称,李玉标个人控股的惠水瑞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对黔南州匀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享有380万元到期债权、对都匀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17套抵押房产享有拍卖受偿权,现自愿提供其中三套房屋(房屋预告登记证明第Y150xxxx、第Y150xxxx、第Y150xxxx)偿还债务,故请求解除对案涉房产的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陈三多辩称,被执行人提供的都匀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开发建设的山水佳苑房屋问题较多,据了解不能办理产权证,且不在被执行人名下,故请求法院依处置查封的房产及车位,用以偿还被执行人所欠债务。本院经审查查明,陈三多与李玉标、岑世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于2021年3月3日作出的(2021)黔2701民初7032号民事判决已经生效,李玉标、岑世英应偿还陈三多借款70万元及利息。2021年4月16日,本院依陈三多申请,立案强制执行【案号:(2021)黔2701执2023号】。执行中,本院于2021年5月25日作出(2021)黔2701执2023号执行裁定,裁定:一、冻结、划拨、提取、扣留被执行人李玉标、岑世英银行存款与其他收益10万元;二、如被执行人李玉标、岑世英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冻结、变价其等值财产。依据都匀市自然资源局不动产查询反馈信息,本院于同日作出(2021)黔2701执2023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并于2021年5月27日查封了被执行人李玉标、岑世英共有的位于都匀市商业服务用房(产权证号:74xxx,建筑面积39.29平方米)、位于都匀市房屋(产权证号:00xxxxx,建筑面积35.84平方米)、位于都匀市银河之都1、2、3栋-1层14号车位(产权证号:94xxx,建筑面积34.34平方米)、位于都匀市车位(产权证号:61xxx,建筑面积18.72平方米)四处房产。又查明,被执行人李玉标、岑世英系惠水瑞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持股比例分别是70%、30%。本院认为,李玉标、岑世英系本案被执行人,根据不动产查询反馈信息,本院对被执行人李玉标、岑世英名下的房产采取查封、拍卖、变卖措施并无不当。对李玉标、岑世英提出用其控股公司享有的到期债权、抵押房产来偿还债务的意见,因该到期债权及抵押房产能否实现存在不确定性,且申请执行人陈三多不同意该意见,故对其所提执行异议,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李玉标、岑世英的执行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胡 光 伟审 判 员 蒋 卫 东审 判 员 邱 飞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日法官助理 郭 清 玮书 记 员 刘华军(代)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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