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某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1326执1051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豫1326执1051号案件名称
郑某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淅川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淅川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郑某案件缘由
罚金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1326执1051号被执行人:郑某,男,汉族,生于1967年3月21日。淅川县人民法院与郑某罚金纠纷一案,淅川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豫1326刑初643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告人郑某自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罚金人民币6万元。因郑某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淅川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于2021年4月12日依法立案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2021年4月2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始终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二、2021年4月12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不动产、证券、保险、车辆等财产情况。1.查明被执行人仅有零星存款,2022年4月13日冻结期限届满,申请执行人应于冻结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冻结的申请。2.查明被执行人有桑塔纳牌、东风日产牌汽车。本院已轮候查封该车辆(2023年4月29日查封期限届满),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的申请。3.被执行人名下查无不动产、证券等财产登记信息。三、2021年8月17日,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实地调查,被执行人还在服刑,家里没有能力缴纳罚金。四、2021年7月7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为6万元及相应利息,实际执行到位0元,尚余6万元及相应利息未能执行到位。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该债权是否能够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已发现的财产均已处置完毕,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不服本裁定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判长 李 硕审判员 田季刚审判员 袁鹏飞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刘小龙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新疆广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何宁晟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2执6727号之一 下一篇 长沙市博怀标识标牌有限公司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湘0121执476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