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周奇湘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湘0502民初12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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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502民初1216号案件名称
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周奇湘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邵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周奇湘案件缘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湘0502民初1216号 原告: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冯长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婷婷,湖南晨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凯,湖南晨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奇湘,女,1972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 原告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周奇湘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婷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奇湘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请求本院判令:1、被告支付剩余全部租金65698.46元(已抵扣租赁保证金9399.78元、留购金100元)及违约金10841.07元(违约金已计算至2021年6月17日,要求按0.5‰每天计算至全部租金清偿之日止);2、被告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律师费人民币1500元;3、原告对案涉抵押车辆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价款优先受偿;4、本案诉讼费用及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庭审过程中,原告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增加一项诉讼请求:解除原、被告双方于2018年5月9日签订的《乘用车融资租赁(售后回租)合同》,后原告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放弃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 被告周奇湘未予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相关证据。 查明的事实 经审理查明,本院确认如下法律事实: 2018年5月9日,原告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周奇湘签订《乘用车融资租赁(售后回租)合同》。合同约定:本合同项下的融资租赁方式为融资性售后回租,即承租人将其购买的标的车辆出售给出租人,再从出租人处租回使用,并按约定向出租人支付租金;承租人确认融资车辆在出售给出租人之前,承租人拥有完全所有权,且未被设置包括抵押在内的任何权利负担;租赁双方以占有改定方式交付融资车辆,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融资车辆所有权由出租人取得,承租人享有经出租人同意的对融资车辆进行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承租人按本合同约定付清应由其承担的全部租金及相关费用后,可通过向出租人支付一定金额的留购金的方式请求出租人向其转让融资车辆所有权,留购金由承租人在向出租人缴存租赁保证金时一并预付出租人;承租人严格按约定履行合同,则保证金可冲抵租赁期后期的租金;如承租人违反本合同相关约定,则出租人将按下列顺序对该保证金进行冲销:(1)冲销承租人逾期支付租金的违约金;(2)冲销出租人因催收逾期租金所发生的相关费用;(3)冲销承租人应付租金;承租人未按期(包括节假日)足额支付租金,出租人将按日计收承租人违约金,违约金计算公式如下:违约金=承租人当期应付未付租金×逾期天数×0.5‰;出租人因承租人违约而发生的催收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上门费用,收回融资车辆费用,实现债权过程中所发生的律师代理费用,诉讼、保全及执行费用,差旅费、财产评估、处置费等)由承租人承担。本合同融资金额100000元,租赁期限39期,租金合计122197.14元,租赁保证金为9399.78元,年利率12.5%,客户每月应付租金为3133.26元,留购金100元,租金支付方式为等额本息,出租人租赁收益为22197.14元。合同签订后,原告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将100000元转账划入邵阳名威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21XXXX08账号。2018年5月9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机动车辆抵押合同》,合同约定抵押担保的范围为主合同约定应由承租人支付的全部租金、承租人违约情况下需要支付的违约金及出租人为确保其合同约定权益实现而发生的其他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收车费用,诉讼、保全及执行费用,律师代理费用,维权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财产评估、处置费等)。被告周奇湘提取车辆后,于2018年5月21日就该车辆办理车辆注册登记,登记车辆识别代号:LGG8D2D15JZ375601、车牌号码:湘EXXXX,登记在被告周奇湘名下。2018年5月22日,被告周奇湘就该车办理了抵押登记,抵押权人为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被告周奇湘支付了至2019年8月22日前共计15期租金46998.9元,尚欠租金75198.24元和至2021年8月22日违约金10841.07元。 原告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因本案依法委托代理合同诉讼支付了1500元。 另查明,原告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持有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颁发的金融许可证。 判决的理由与结果 本院认为,原告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周奇湘签订的《乘用车融资租赁(售后回租)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合同各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及时履行各自的义务。被告周奇湘支付了部分租金后未再履行支付租金义务,属违约,原告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有权要求被告周奇湘支付剩余全部租金并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原告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主张被告周奇湘支付剩余全部租金65698.46元的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违约金,双方约定了按所欠金额每日0.5‰的方式计付,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但违约金不得超过损失的30%,因此,本案的违约金不得超过19709.54元(65698.46元×30%)。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原告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已就涉案车辆办理了抵押登记,在被告周奇湘未履行支付租金义务的情况下,原告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有权对涉案车辆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原告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主张要求被告周奇湘支付因实现债权而发生的律师费,因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出租人因承租人违约而发生的律师代理费用由承租人承担,且原告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提交了已缴纳了律师费的发票,故对原告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的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周奇湘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相应诉讼权利,本院依照查清的事实和原告提供的证据认定相关事实。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百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周奇湘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租金65698.46元(已抵扣租赁保证金9399.78元、留购金10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65698.46元为本金,按日利率0.5‰从2021年7月2日起计算至全部款项还清之日止,但最高不得超过19709.54元); 二、被告周奇湘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因本案诉讼所发生的律师代理费1500元; 三、原告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对被告周奇湘所购湘EXXXX号车辆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四、驳回原告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875元,由被告周奇湘承担。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邓 莉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郭 京 书 记 员 王丽琪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第二百三十七条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二百四十八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租金。承租人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三十三条本法所称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本法第三十四条所列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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