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曹立新、姜文平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1202执682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1202执682号
  • 案件名称

    曹立新、姜文平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铁岭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2 0:00:00
  • 当事人

    曹立新;姜文平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1202执682号申请执行人:曹立新,男,1976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铁岭市银州区。被执行人:姜文平,男,1983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胶南市。申请执行人曹立新与被执行人姜文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辽1202民初202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曹立新于2021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19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如实申报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网络查询,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存款不足以履行还款义务。本院已对查询到的房产采取查封措施,同时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及被执行人的财产调查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辽1202民初2025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二、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闫利剑审 判 员 刘 军审 判 员 于 波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二日法官助理 曾泽群书 记 员 郑龙峰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