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立新、姜文平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1202执6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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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1202执682号案件名称
曹立新、姜文平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铁岭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2 0:00:00当事人
曹立新;姜文平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1202执682号申请执行人:曹立新,男,1976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铁岭市银州区。被执行人:姜文平,男,1983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胶南市。申请执行人曹立新与被执行人姜文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辽1202民初202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曹立新于2021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19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如实申报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网络查询,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存款不足以履行还款义务。本院已对查询到的房产采取查封措施,同时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及被执行人的财产调查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辽1202民初2025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二、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闫利剑审 判 员 刘 军审 判 员 于 波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二日法官助理 曾泽群书 记 员 郑龙峰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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