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锦田、谭伟杰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粤0785民初24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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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粤0785民初2462号案件名称
冯锦田、谭伟杰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恩平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恩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冯锦田;谭伟杰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恩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785民初2462号原告:冯锦田,男,1996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恩平市。被告:谭伟杰,男,1995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恩平市。原告冯锦田与被告谭伟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立案。2021年9月8日,原告冯锦田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冯锦田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6.7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冯锦田负担。审 判 员 陈超雄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法官助理 谭晋业书 记 员 岑美华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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