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李干奇、周文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624民初1991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624民初1991号
  • 案件名称

    李干奇、周文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湘阴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湘阴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李干奇;周文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624民初1991号原告:李干奇,男,1962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阴县。委托代理人:朱铂,湘阴县南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周文,男,1990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干奇与被告周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干奇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撤回对被告周文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李干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干奇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75元,由原告李干奇预交675元,减半收取337.5元,由原告李干奇负担。审 判 员 杨雪飞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汤 宇书 记 员 谈 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