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干奇、周文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624民初19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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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624民初1991号案件名称
李干奇、周文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湘阴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湘阴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李干奇;周文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624民初1991号原告:李干奇,男,1962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阴县。委托代理人:朱铂,湘阴县南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周文,男,1990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干奇与被告周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干奇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撤回对被告周文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李干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干奇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75元,由原告李干奇预交675元,减半收取337.5元,由原告李干奇负担。审 判 员 杨雪飞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汤 宇书 记 员 谈 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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