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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勇君、陕西天汉丝路花海旅游管理有限公司等不当得利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725执393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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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725执393号之一
  • 案件名称

    李勇君、陕西天汉丝路花海旅游管理有限公司等不当得利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勉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勉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李勇君;陕西天汉丝路花海旅游管理有限公司;张海良
  • 案件缘由

    不当得利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725执39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男,1974年4月15出生,汉族,住勉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0111。 被执行人:李某某,男,1971年9月19出生,汉族,住城固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0058。被执行人:陕西天汉丝路花海旅游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陕0725民初155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张某某与李某某、陕西天汉丝路花海旅游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依据确定,陕西天汉丝路花海旅游管理有限公司及李某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共同偿还张某某借款本金134.26万元及该款自2018年11月20日起至实际偿还清结之日止按照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共同负担案件受理费23290元、诉讼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28290元。逾期,陕西天汉丝路花海旅游管理有限公司、李某某未履行。2021年4月22日,张某某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李某某、陕西天汉丝路花海旅游管理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立即履行并如实按规定报告财产。逾期,二被执行人均未履行亦未报告财产状况。执行中,本院通过总对总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多次查询,被执行人李某某、陕西天汉丝路花海旅游管理有限公司在西安市雁塔区、汉中市汉台区、城固县等法院以及我院有大量执行案件未履行。被执行人李某某长期下落不明,陕西天汉丝路花海旅游管理有限公司未正常经营。二被执行人在银行及网络金融机构的账户已被其他执行案件冻结,本案轮候冻结。本院委托城固县人民法院查询,李某某在城固县XX镇XX路XX段XX小区XX栋XX楼XX单元XX户的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城固县XX镇XX号)、以及在该利民小区B栋门面房由南至北第六间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城固县XX镇XX号)两处房产已于2019年被其他案件查封。本案于2021年9月14日对上述两处房产轮候查封,查封期限三年。陕西天汉丝路花海旅游管理有限公司在不动产部门无财产登记信息。二被执行人在车管、证券、保险等部门无可执行财产信息。因李某某、陕西天汉丝路花海旅游管理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亦未按规定报告财产状况,本院依法对其限制消费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予以惩戒。至此,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经约谈,申请执行人张某某提供不出可供执行财产,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经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发现的财产不宜处置,在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目前,本案未发现被执行人李某某、陕西天汉丝路花海旅游管理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对其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经合议庭合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傅 勉 忠     审 判 员      王    彪     审 判 员      封    涛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刘    波书 记 员      张    珂1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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