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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易达恒联路桥材料有限公司、中铁十二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133民初24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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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133民初2488号
  • 案件名称

    石家庄市易达恒联路桥材料有限公司、中铁十二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赵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赵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石家庄市易达恒联路桥材料有限公司;中铁十二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MERGEFORMAT1MERGEFORMAT2河北省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133民初2488号原告:石家庄市易达恒联路桥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赵县新寨店镇易谷现代产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24687001404Y.法定代表人:刘金山,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建光,河北正大祥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铁十二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人民南路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0001100715391.法定代表人:张隽,该公司董事长。原告石家庄市易达恒联路桥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十二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立案。原告石家庄市易达恒联路桥材料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原告石家庄市易达恒联路桥材料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石家庄市易达恒联路桥材料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941元,由石家庄市易达恒联路桥材料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焦吉波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王海涛书 记 员 赵尉淞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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