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天心区市政设施维护中心、湖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湘0102财保225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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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102财保225号之一案件名称
长沙市天心区市政设施维护中心、湖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长沙市天心区市政设施维护中心;湖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02财保225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长沙市天心区市政设施维护中心,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裕南街206号。法定代表人:罗建民。委托代理人:陈伟博、刘洋,湖南言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湖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德政园。法定代表人:殷某某。本院受理的申请人长沙市天心区市政设施维护中心与被申请人湖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8日作出(2021)湘0102财保25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湖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30988元,或者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院实际采取了相应的保全措施。现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解除已采取的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长沙市天心区市政设施维护中心的解除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本院依据(2021)湘0102财保225号民事裁定书对湖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采取的措施。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周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姚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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