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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常某某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430执431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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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430执431号之二
  • 案件名称

    刘某某、常某某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淳化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淳化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刘某某;常某某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淳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430执43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刘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常某某,男,汉族。本院在执行刘某某与常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于2021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执行过程中,本院责令被执行人常某某向申请执行人刘某某偿还借款2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390元、执行费2900元。案件执行过程中,本院已经依法将被执行人名下牌号为陕DA3753的别克牌汽车车户予以查封;同时,被执行人表示希望分期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具体方案为:于2021年9月底前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15000元;于2021年10月底前向申请执行人清偿完毕剩余借款。本院通过电话与申请执行人取得联系,申请执行人表示接受被执行人提出的该还款方案,并同意对本案先行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撤回执行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陕0430执43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姚新兵审判员  王海军审判员  宋 军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王 媛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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