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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某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1326执18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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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1326执1827号
  • 案件名称

    欧某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淅川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淅川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欧某
  • 案件缘由

    罚金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1326执1827号被执行人:欧某,男,汉族,生于1997年8月3日,住广东省潮州市饶平县。淅川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与欧某罚金一案,淅川县人民法院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九日作出的(2021)豫1326刑初583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欧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执行人欧某的刑期自2021年1月17日起至2021年8月16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对被执行人欧某的违法所得人民币25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因欧某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淅川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向本院移送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依法立案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2021年7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二、2021年7月13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不动产、证券、保险、车辆等财产情况。1、查明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内有存款5000余元,且已被我院依法冻结,冻结期限自2021年7月14日至2022年7月13日。对于该存款,本院已强制划拨并缴纳本案罚金。2、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工商、土地、房产、车辆等财产信息。3、本院于2021年8月9日委托被执行人住所地广东省潮州市饶平县人民法院查询被执行人的房产、土地登记信息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现场调查、制作调查笔录。经广东省潮州市饶平县人民法院反馈,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三、因被执行人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8月9日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于2021年8月9日依法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本案执行标的为8500元,实际执行到位5269.06元,尚有3230.94元未能执行到位。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该债权是否能够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移送执行单位缴纳罚金。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不服本裁定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执行员  唐坤博执行员  袁鹏飞执行员  李 硕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 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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