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荣祥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0804执14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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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804执1494号案件名称
石荣祥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淮安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石荣祥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文书内容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804执1494号被执行人:石荣祥,男,1973年1月1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被执行人石荣祥罚金一案,本院(2020)苏0804刑初41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被告人石荣祥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7月5日起至2023年9月3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因石荣祥未履行上述判决书确定的缴纳罚金义务,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12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如下措施:1.向石荣祥发出了执行通知书、信用惩戒风险提示、传票、报告财产令等文书,责令其到庭谈话、报告财产、履行义务,但其至今未到庭、报告财产或履行义务。2.通过全国法院执行查控系统、江苏省法院执行查控系统和淮安市“互联网+查控登记”平台等系统对被执行人财产信息进行了网络查控,前往不动产登记机关等部门对被执行人财产信息进行了临柜查询,前往淮安市淮阴区丁集镇胡庄村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未查控到可供执行的财产;另查明石荣祥正在服刑。3.因石荣祥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期限二年;因其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本院向其发出了限制高消费令,限制其高消费。本案执行标的为5000.00元,实际执行到位0元,剩余5000.00元尚未执行到位。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和个人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案件能否执行到位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通知〉》第一条、第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20)苏0804刑初41号判决书中关于石荣祥罚金的部分本次执行程序终结。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的义务。 审判长 刘 斌 审判员 邵海州 审判员 徐燕红 二O二一年九月二日 法官助理 袁铖繁 书记员 朱馑旭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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