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友玲、石珍龙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222执351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湘1222执351号案件名称
周友玲、石珍龙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沅陵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沅陵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周友玲;石珍龙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222执351号申请执行人:周友玲,女,1958年9月10日出生,苗族,湖南省沅陵县人,居民,住湖南省沅陵县。被执行人:石珍龙,男,1965年7月1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沅陵县,居民,住湖南省沅陵县。申请执行人周友珍与被执行人石珍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沅陵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湘1222民初196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石珍龙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周友珍于2021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14日立案执行。同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后本院向被执行人石珍龙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并多次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对被执行人石珍龙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进行查询,经查明被执行人石珍龙无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本院又于2021年4月15日向沅陵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无房产登记信息。2021年9月22日我院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电话约谈。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石珍龙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周友珍发现被执行人石珍龙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罗长华审判员 张云龙审判员 钟群峰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滢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燕某某、南某市一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1326执829号 下一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吕代伟其他案由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川0106执恢145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