燕某某、南某市一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1326执8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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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1326执829号案件名称
燕某某、南某市一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淅川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淅川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2 0:00:00当事人
燕某某;南某市一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周某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1326执829号申请执行人:燕某某,女,汉族,生于1964年1月27日。被执行人:南某市一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某市新华城市广场D座803室。法定代表人:周宗虎,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周某,男,汉族,生于1989年6月19日。申请执行人燕某某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豫1326民初1167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与南某市一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周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于2021年3月17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9)豫1326民初116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 硕执行员 袁鹏飞执行员 田季刚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小龙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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