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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安娜、姚微等民间借贷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1204执恢30号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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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1204执恢30号之三
  • 案件名称

    王安娜、姚微等民间借贷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铁岭市清河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铁岭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王安娜;姚微;王楠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铁岭市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1204执恢30号之三申请执行人:王安娜,女。被执行人:姚微,女。被执行人:王楠,男。本院在执行王安娜与姚微、王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铁岭市清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辽1204民初164号民事判决书/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令“被告姚微、王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安娜40万元并支付利息(其中以35万元本金自2017年1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以5万元本金自2017年1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保全费2520元,共计6170元,由被告姚微、王楠负担。”由于被执行人姚微、王楠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3月25日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25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进行网络拍卖,拍卖成功,成交金额为365120元,已经交付给申请执行人王安娜,同时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理财产品、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股权等财产进行了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大额、足额银行存款,无不动产、车辆、住房公积金、理财产品、收益类保险、股权可供执行。依法对被执行人进行了限制高消费、失信被执行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马晓东审判员  孙 迪审判员  陈建军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来立山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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