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安娜、姚微等民间借贷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1204执恢30号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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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1204执恢30号之三案件名称
王安娜、姚微等民间借贷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铁岭市清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铁岭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王安娜;姚微;王楠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铁岭市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1204执恢30号之三申请执行人:王安娜,女。被执行人:姚微,女。被执行人:王楠,男。本院在执行王安娜与姚微、王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铁岭市清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辽1204民初164号民事判决书/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令“被告姚微、王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安娜40万元并支付利息(其中以35万元本金自2017年1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以5万元本金自2017年1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保全费2520元,共计6170元,由被告姚微、王楠负担。”由于被执行人姚微、王楠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3月25日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25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进行网络拍卖,拍卖成功,成交金额为365120元,已经交付给申请执行人王安娜,同时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理财产品、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股权等财产进行了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大额、足额银行存款,无不动产、车辆、住房公积金、理财产品、收益类保险、股权可供执行。依法对被执行人进行了限制高消费、失信被执行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马晓东审判员 孙 迪审判员 陈建军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来立山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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