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君金、范艺婷等解除收养关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晋0822民初1908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晋0822民初1908号案件名称
朱君金、范艺婷等解除收养关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山西省万荣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山西省万荣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朱君金;范艺婷;范成劳案件缘由
解除收养关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万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晋0822民初1908号原告:朱君金,男,1997年3月1日出生,汉族,江苏省无锡市居民。委托诉讼代理人:贾磊,山西荣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范艺婷,女,2001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万荣县居民。被告:范成劳,男,1962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万荣县居民。原告朱君金与被告范艺婷、范成劳解除收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立案。原告朱君金于2021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君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朱君金负担。审 判 员 薛晓莉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 杨雪建书 记 员 薛桂荣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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