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庆肇源支行、王中山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黑0622民初32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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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黑0622民初3281号案件名称
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庆肇源支行、王中山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肇源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肇源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庆肇源支行;王中山;张永胜;许佳宁;丁树银;冯云山;陈桂芳;许玲;杨任荣;肇源县肇源镇新安谷物种植专业合作社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1—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黑0622民初3281号原告: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庆肇源支行,住所地:肇源县新曙光街(中央大街路西)。负责人:张学雨,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爱民,黑龙江衡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中山,男,1964年9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肇源县。被告:张永胜,男,1970年1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肇源县。被告:许佳宁,女,1993年8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肇源县。被告:丁树银,男,1954—2—年9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肇源县。被告:冯云山,男,1965年5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肇源县。被告:陈桂芳,女,1970年9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肇源县。被告:许玲,女,1959年4月4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肇源县。被告:杨任荣,女,1964年5月13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肇源县。被告:肇源县肇源镇新安谷物种植专业合作社,住所肇源县新站镇安和村。法定代表人:刘万利,该合作社主任。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庆肇源支行与王中山、张永胜、许佳宁、丁树银、冯云山、陈桂芳、许玲、杨任荣、肇源县新站镇新安谷物种植专业合作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原告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庆肇源支行在本—3—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庆肇源支行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李伟健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张春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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