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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玲莉、新疆双丰商贸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人事争议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2201执18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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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新2201执1891号
  • 案件名称

    邱玲莉、新疆双丰商贸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人事争议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哈密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5 0:00:00
  • 当事人

    邱玲莉;新疆双丰商贸集团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2201执1891号申请执行人:邱玲莉,女,1967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哈密市伊州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新疆双丰商贸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阿鼠,男,汉族,住哈密市伊州区。    申请执行人邱玲莉申请执行新疆双丰商贸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2020)新2201民初351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支付案款97721.22元,执行费1366元。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查询被执行人新疆双丰商贸集团有限公司无存款,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车辆、银行、工商等均无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位于伊州区新民四路宝丰商业街北侧F1栋无2层2-1室已被本案轮候查封,申请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并纳入失信名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高磊审判员    张小龙审判员    龙世伦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    吴华熙书记员    玛利亚木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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