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褚某某、张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晋1182执7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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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晋1182执778号
  • 案件名称

    褚某某、张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山西省汾阳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山西省汾阳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褚某某;张某某
  • 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汾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晋1182执778号申请执行人:褚某某。被执行人:张某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褚某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张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张某某给付申请执行人张某某赔偿金52,157.76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122元及执行费699元,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张某某银行及网络银行账户内存款53,978.76元,冻结期限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郝振玲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郭安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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