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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庆春、徐玉侠等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3民终35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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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3民终3561号
  • 案件名称

    侯庆春、徐玉侠等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鞍山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侯庆春;徐玉侠;陶守瑜
  • 案件缘由

    不当得利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3民终3561号上诉人(一审原告):侯庆春,男,1940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鞍山市铁东区。上诉人(一审原告):徐玉侠,女,1943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鞍山市铁东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陶守瑜,男,1926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鞍山市铁东区。上诉人侯庆春、徐玉侠因与被上诉人陶守瑜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2018)辽0302民初36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侯庆春、徐玉侠上诉请求: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发回重审。事实和理由:1.一审裁定书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2.原审确定性质不当。3.适用法律不当。4.违反了法定程序。5.遗漏追加被告。6.遗漏追加诉讼请求。7.遗漏调取监控录像。8.超过了审限。故此,本案应发回重审。陶守瑜未到庭,未答辩。侯庆春、徐玉侠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判令陶守瑜给付2000年至今的停车费的50%;2.诉讼费由陶守瑜承担。一审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中,二原告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陶守瑜给付2000年以来收取的停车费的50%,应举证证明自己是所在小区停车费的合法权利人。二原告若认为陶守瑜等人收费行为不合理,或侵犯了自己的权利,可以向有关部门申请取消停车位。小区内划定车位供业主使用,也是为了方便业主需要,符合小区业主利益;且停车收费的情状维持近20年,应该是符合大多数业主的意愿。另外二原告未举证证明小区内停车位所在区域属于二原告享有私人所有权的区域,即不能认定侵害了二原告的财产权利。二原告认为自己有权利取得小区停车费50%的意见,证据不足,该院不予采纳。关于二原告主张台阶损坏赔偿的请求,属于财产损害赔偿法律关系,与二原告起诉时主张的不当得利法律关系不是同一法律关系,故该院不予审理。关于二原告要求追加赵兰花、一中业主委员会等作为被告一节,因二原告不能证明其是享有取得停车费的权利人,也就不能证明相关人员应对其负有法律义务,也即双方存在民事法律关系。故对于其追加被告的意见,该院不予采纳。综上,对于二原告的起诉,一审法院认为二原告未能举证证明其是取得停车费的合法权利人,即二原告不具备主体资格,应驳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侯庆春、徐玉侠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给侯庆春、徐玉侠。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不当得利纠纷案件,上诉人侯庆春、徐玉侠在一、二审审理期间均未举证证明其有权利取得小区内停车收费的50%,故一审法院裁定驳回其起诉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对上诉人对一审裁定提出的异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上诉人侯庆春、徐玉侠主张一审程序违法的问题。经查,一审法院向侯庆春、徐玉侠邮寄送达了开庭传票,并将开庭传票留在陶守瑜的住所,采用拍照方式记录送达过程,上述送达方式符合法律规定。一审法院依法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侯庆春、徐玉侠到庭并在笔录上签字,陶守瑜未到庭应诉,一审法院依法缺席裁判,由于一审法院已依法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了开庭传票,送达程序合法,故本院对上诉人主张一审法院未向双方当事人送达开庭传票的上诉意见,不予支持。关于上诉人主张一审法院遗漏追加被告赵兰花以及遗漏追加诉讼请求一节。本院认为,一审裁定书中已阐明,侯庆春、徐玉侠虽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陶守瑜给付2000年以来收取的停车费的50%,但其认为自己有权利取得小区停车费50%的证据不足,故而裁定驳回二人起诉,同时一审法院对其要求追加的赵兰花等被告一节,因侯庆春、徐玉侠不能证明自己是享有取得停车费的权利人,也就不能证明欲追加的相关人员应对其负法律义务,故一审法院未予采纳其追加被告的意见。因一审法院未予准许追加被告申请,故亦无需向赵兰花送达开庭传票。综上,一审法院不存在上诉人主张的程序问题,对上诉人此项上诉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关于上诉人主张一审法院遗漏调取监控录像一节。经查,因上诉人欲以该证据证明的财产损害赔偿法律关系与本案不当得利法律关系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故一审法院未予调取并无不当。综上,上诉人侯庆春、徐玉侠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杨兴棠审判员  程义明审判员  王宇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隋冰鑫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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