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分行、卞春旺银行卡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1502执3089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皖1502执3089号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分行、卞春旺银行卡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六安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分行;卞春旺案件缘由
银行卡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1502执3089号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分行,住安徽省六安市恒生阳光城68栋A座10楼徽英锐律师事务所吴益红:137××××069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00704997718P。被执行人:卞春旺,男,1979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南阳市方城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分行与被执行人卞春旺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双方和解并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二十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皖1502执308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魏宏兵审判员 杨 冰审判员 马从军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花豫洁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一)申请人撤销申请或者是当事人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的。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1502执3089号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分行,住安徽省六安市恒生阳光城68栋A座10楼徽英锐律师事务所吴益红:137××××069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00704997718P。被执行人:卞春旺,男,1979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南阳市方城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分行与被执行人卞春旺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双方和解并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二十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皖1502执308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魏宏兵审判员 杨 冰审判员 马从军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花豫洁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一)申请人撤销申请或者是当事人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的。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