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贵州大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丹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0521执1687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黔0521执1687号
  • 案件名称

    贵州大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丹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大方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大方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贵州大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丹;李天成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0521执1687号申请执行人:贵州大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大方县奢香大道北段。法定代表人:杨先林,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黄丹,女,1995年8月4日生,汉族,住贵州省大方县。被执行人:李天成,男,1990年11月12日生,汉族,住贵州省大方县。贵州大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黄丹、李天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作出(2020)黔0521民初250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黄丹、李天成偿还贵州大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99,944.10元及利息,并由黄丹、李天成共同负担案件受理费6,120元。判决生效后,黄丹、李天成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还款义务,贵州大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强制执行到位694.35元款项发放给申请执行人贵州大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9月10日,申请执行人贵州大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撤回本案执行申请,其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2021)黔0521执168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黄家银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 倩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